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反党务政务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制度(试行)
发布时间:2013-12-14 09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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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在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情节轻重,对主要负责人、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,由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。
(一)不按规定进行党务政务公开,造成严重后果的;
(二)公开内容不真实、弄虚作假,并造成严重影响的;
(三)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;
(四)违反法律法规,泄露相关机密的;
(五)党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。
第二条 党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、有错必纠、处理与教育相结合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、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。
第三条 违反党务政务公开规定,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:
(一)情节轻微、影响较小,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,并限期改正;
(二)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,对责任人提出批评、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;
(三) 情节严重、影响较大的,对责任人(科室)予以通报批评,责令限期整改,取消年度评优、评奖资格;构成违纪的,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(同时违反党纪的,按相关规定办理);
(四)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五条 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党务政务公开工作,中心综合科做好审查审核、监督检查、责任追究等工作,中心网络信息科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网络信息的发布。
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同时设立举报箱和监督电话,监督电话:69957707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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